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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盟委决策部署,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盟水利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盟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盟和跨旗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盟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监督指导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盟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盟行署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复核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盟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盟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盟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盟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盟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盟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盟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九)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盟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盟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按授权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担全盟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盟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盟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盟直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盟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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