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做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促进区域内全体群众共同富裕和重点帮助相对贫困地区相统一。
宪法。
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是我区首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2)全面系统深入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的要求,广泛发扬了民主,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3)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4)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新篇章,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殷切期望;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理念;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突出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重要地位;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
5年。
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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