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

兴安盟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

来源: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积极推动河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深入落实依法管理保护河湖,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联动协作工作模式,近日,盟河长办联合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印发《兴安盟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联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推进全盟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意见》对联动协作范围、盟级“总河湖长+总检察长+总警长”、盟级“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日常联络机构、全面覆盖体系等组织体系建设予以明确。盟第一总河湖长由盟委书记担任,盟总河湖长由盟行署盟长担任,副总河湖长由盟委副书记和盟行署分管水利工作副盟长担任;盟级河湖总检察长由盟检察分院检察长担任;盟级河湖总警长由盟公安局局长担任。嫩江、绰尔河、洮儿河、哈拉哈河、霍林河5条盟级江河的河湖长由盟级相应领导担任;盟级河湖检察长由盟检察分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盟级河湖警长由盟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盟河长办、检察分院、公安局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旗县市参照盟级设立相应河湖检察长、警长,延伸至苏木乡镇级。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具体工作职责,要求重点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以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为核心,以“发现-运转-查处”形成处置闭环为关键环节,以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水域治安基层治理为主要手段,全面畅通“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配合渠道,建立信息互通、定期会商、共同治理等机制,对涉水涉河涉湖的违法犯罪行为排查整治。

  《实施意见》建立了依法震慑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开展联合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等各项工作机制,形成河湖长、检察长、警长“三长”联合,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处置高效、共护河湖的新格局,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努力构建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平安河湖,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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