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水利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监管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水利局、阿尔山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为加强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水利局
2024年6月28日
兴安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盟境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采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的结果。
第五条 首次获得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档案的,信用等级视为BBB级,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档案的,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第六条 我盟水利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将信用等级和评标前一年内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信用信息分值所占权重;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时,招标人应参照本办法精神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信用信息的应用要求。
第八条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被水利部评价为CCC级的市场主体,不得承接我盟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核实投标人近一年内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被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或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在禁止期间不得进入我盟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异议,可向我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