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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和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水利局

为持续优化兴安盟水利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招标投标行业监管,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结合我局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现印发兴安盟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和事项清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兴安盟水利局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和事项清单

监督职责

(一)负责兴安盟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二)依法受理监督全盟范围内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责任清单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按照分领域管理原则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对应的下级部门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行政监督;

3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4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家库进行监督与管理。

6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7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职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 1 3)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对象

1、招标人;2、投标人;3、招标代理机构;4、评标委员会

监督事项清单

1、对水利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和招标总结等实行备案管理;

2、受理处理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程序

1、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材料备案;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投标监督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招投标监督部门在现场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4、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5、对招标总结进行备案。

时限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

2、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管科投诉。

5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监督单位

兴安盟水利局建设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监督电话

0482-88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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