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兴安盟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工作,规范全盟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研究修订水利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方案。现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水利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方案
一、征集入库
申请入库(续聘)专家按照兴安盟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征集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据实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盟水利局将对申请人填写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管理考核
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结合定期考核的形式开展。
1.信息变更管理: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完善,盟水利局审核无误后予以信息变更并与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
2.日常管理:兴安盟水利局将联合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参与盟水利工程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对有关行为调查后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定期考核:建立专家评标情况考核打分机制,盟水利局根据《兴安盟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打分细则》,对在本行业内评标的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完善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考核制度,盟水利局通过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的行政监督平台等相关渠道,收集和记录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情况,建立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定期开展专家考核,根据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对相关专家采取警告、暂停或终止专家资格、列入评标评审专家“黑名单”等限制措施。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三、考核评分细则
(一)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的;
2.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的;
3.不及时报备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3.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信工具的:
4.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6.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参加电子评标,不能胜任电子评标工作的;
7.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9.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
(三)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
2.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
终端请假的;
3.应当发现且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
的;
4.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5.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记分的:
6.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7.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8.评标结论经复议认定有过错的;
9.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拒不改正的;
10.向他人泄露评标现场有关情况的;
11.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四)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
动提出回避的;
2.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3.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4.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投诉机制
建立不良行为专家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盟水利局将于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专家受理投诉的如下相关信息:
受理机构:兴安盟水利局建设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受理电话:0482-8820075
电子邮箱:xamjgfyk@163.com
通讯地址:兴安盟农牧局办公大楼325室
五、退出机制
经兴安盟水利局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的专家不良行为,年度累计扣分满3分,原则上对其予以警告;年度累计扣分满6分或连续3个年度出现2次单项扣3分不良行为,原则上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1年并列入“黑名单”;年度累计扣分满12分或连续3个年度2次列入“黑名单”的专家,原则上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原兴安盟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兴水建〔202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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