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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务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

来源:兴安盟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0-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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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水利水务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管辖区域明确划分职责范围,确保地方性事务由相应层级高效管理;分级负责则要求从盟级到旗县市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同联动,清晰界定各自的权责边界和协作机制,实现责任层层落实。

2.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举报处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调查过程基于确凿证据和程序规范,避免任何主观干预,从而保障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和法律公正性。

3.保护举报人、鼓励实名: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措施,同时,积极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对实名案件予以优先受理、快速核查和及时反馈,以提高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处理效率。

4.举报奖励与诬告陷害处理相结合:对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同时,对恶意诬告陷害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以维护举报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举报受理范围

水利水务领域涉及资金、项目、监管、审批等环节的党政机关、 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和其他参建各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供货等),以及受其指导的国企、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党政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执法监督等环节违规谋利,侵占挪用资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接受宴请礼品等。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招未招、干预招投标,设计变更、工程款结算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

参建单位(勘察、施工、监理等):围标串标、转包分包,虚报工程量骗取工程款,检测数据造假,设备材料质量不达标,违规“挂证”等。

3.招标代理及评标专家:组建“小圈子”、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泄露保密信息等。

4.科研单位及协会:科技创新、科研项目中设租寻租,编制标准规范留后门谋利等。

5.国有企业:设立“影子公司”、关联交易,干预项目发包、资金使用,违规采购、招聘“裙带关系”等。

三、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0482-8820075

(二)网络举报

电子邮箱xamjgfyk@163.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

邮寄地址:兴安盟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接待来访的地点:兴安盟水利局建管科325室

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四、举报内容和要求

1.举报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工程名称、具体时间、地点、详细事实、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合同、票据等)及联系方式。

2.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对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举报处理程序

1.登记受理: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举报时间、方式、内容、举报人信息(如需保密)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或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2.调查核实:根据举报内容和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应依法依规进行,听取被举报方陈述和申辩,收集相关证据。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在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反馈给举报人。

5.归档管理:对举报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规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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