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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水利局2020版权责清单目录

来源:盟水利局 作者:盟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分享到: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备注
1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2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3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4 对逾期仍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5 对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6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7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8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9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涉事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0 对违反《水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1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2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 对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6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7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行政检查
18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行政检查
19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2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管 行政检查
21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监管 行政检查
22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监管 行政检查
23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24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管 行政检查
25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管 行政检查
26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监管 行政检查
27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28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行政检查
29 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管 行政检查
30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行政检查
31 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3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监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监管) 行政检查
33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 行政检查
3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行政检查
35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行政检查
36  对单位/个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行政检查
37  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管 行政检查
3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且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且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且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水利工程质量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明示或暗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送检的水利工程质量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行政处罚
117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水利工程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由于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由于水利工程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便验收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和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计量数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退水水质监测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对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对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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