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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盟水利局 作者:盟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分享到: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各监督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司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相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主要内容: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或移交,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相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职责: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资主体、内容、方式、频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或身份证号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事项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将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程序

  确定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应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

  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机选方式随机抽取,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复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除外。

  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机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地检查。根据抽取的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够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纠正,不能改正的问题限期整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公开: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责任股室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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